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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眷屬喪葬津貼可請領之對象為何?有何限制?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日期:2015-10-26
  • 類別:人事業務常見問題Q&A-公保
  • 內容: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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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302 人 更新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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