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係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即指退休生效當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或「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或事證明確者,同意逕由服務機關審酌當事人退休時狀況,列入退休照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