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依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77號函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二)「因公成殘」(按,現為「因公失能」)之退休公教人員。
(三)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 另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000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