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原人事局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 (二)例外情形: 1.「依法應徵服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生育及喪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