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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

強制保險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日期:2021-04-20
  • 類別:權益
  • 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說明簡表
    公教人員保險說明簡表
     
    保險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標準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 1.以確定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核給。
    2.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6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8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8個月。
    3.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0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5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6個月。
    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 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加保未滿10年者,以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1.一次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2.養老年金給付(目前只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為45.5%。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遺屬請領一次死亡給付。 1.以發生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2.因公死亡給與36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給與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與36個月。
    3.初任公務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適用年金費率者)死亡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 1.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父母及配偶之喪葬津貼,給與3個月。
    3.子女之喪葬津貼:
    (1)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給與2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給與1個月。
    4.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1人檢證請領。
    生育給付 1.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1.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
    3.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1.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60%計算。
    2.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
    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保險俸給:以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本俸或年功俸額為準。
    保險費率: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給7%至15%;現行費率:現職公務人員(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為7.83%;初任公務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為10.16%。
    保險費:
    1. 以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給依保險費率核計。
    2.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公務人員部分由政府負擔。
    3.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5%。
    給付請求權時效:10年
    備註:
    查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目前僅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或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者適用,另初任公務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死亡,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死亡給付,亦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有:符合投保資格、轉換投保單位改變投保身份等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保險對象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3天內,填寫「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因此,新進同仁報到之後,應由各服務機關人事人員為您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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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附件1-公教人員保險法  
    附件2-公教人員俸額表  
    附件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附件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附件5-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瀏覽人次:3601 人 更新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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