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退撫基金簡易說明
修正時間:民國97年01月16日
基金的誕生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歷時多年完成改革,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2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
基金的基本目標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基金撥繳及給付規定
一、基金撥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12%至18%之費率計算。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將自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12%分3年調整至15%;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
二、基金給付
(一)退休金
1.一次退休金(84年7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依退撫法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額加1倍為基數,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5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加1年,增給1個基數,最高給與60個基數。
2.月退休金(84年7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依退撫法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額加1倍為基數,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5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1年,照基數內涵1%給與,最高給與75%。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二)遺屬一次(年)金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另給與遺族遺屬一次金。遺族如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得按退休人員亡故時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三)撫卹金
1.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月撫卹金。任職滿10年未滿15年,任職每滿1年,給與1.5個基數;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與1/8個基數;另任職未滿10年者,除依上開規定給卹外,每少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加至滿9又11/12個基數後,不再加給。
2.任職15年以上者,除每月給與0.5個基數之月撫卹金外,前15年給與15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加給0.5個基數,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四)資遣給與
準用退撫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五)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網址:http://www.fund.gov.tw/)
修正時間:民國97年01月16日
基金的誕生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歷時多年完成改革,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2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
基金的基本目標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基金撥繳及給付規定
一、基金撥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12%至18%之費率計算。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將自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12%分3年調整至15%;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
二、基金給付
(一)退休金
1.一次退休金(84年7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依退撫法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額加1倍為基數,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5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加1年,增給1個基數,最高給與60個基數。
2.月退休金(84年7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依退撫法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額加1倍為基數,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5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1年,照基數內涵1%給與,最高給與75%。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二)遺屬一次(年)金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另給與遺族遺屬一次金。遺族如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得按退休人員亡故時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三)撫卹金
1.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月撫卹金。任職滿10年未滿15年,任職每滿1年,給與1.5個基數;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與1/8個基數;另任職未滿10年者,除依上開規定給卹外,每少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加至滿9又11/12個基數後,不再加給。
2.任職15年以上者,除每月給與0.5個基數之月撫卹金外,前15年給與15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加給0.5個基數,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四)資遣給與
準用退撫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五)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網址:http://www.fu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