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連續十個工作日」之規定,係為職務代理人支給加給之成立要件之一,以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以上為認定標準。至職務代理人因公出差、例假日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惟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不予計入工作日,故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經機關核准公假參加訓練,公假期間,無法計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