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