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免除基礎訓練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規定]
修正日期:109年11月03日
第 18 條 [ 應免除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第 18-1 條 [ 部分免除 ]
(刪除)
第 19 條 [ 得免除 ]
(刪除)
修正日期:109年11月03日
第 18 條 [ 應免除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第 18-1 條 [ 部分免除 ]
(刪除)
第 19 條 [ 得免除 ]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