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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函
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逐點說明
附件-(機關全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