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同年3月26日、銓敘部同年2月19日及行政院秘書長同年5月19日函,公務人員禁止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說明如下:
(一)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及定居證,違反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任公職權利。
(二) 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按照陸方規定,臺灣人民須於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方得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其行為除涉及資訊安全及差勤異常狀況外,亦違反軍公教人員忠誠義務。
(一)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及定居證,違反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任公職權利。
(二) 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按照陸方規定,臺灣人民須於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方得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其行為除涉及資訊安全及差勤異常狀況外,亦違反軍公教人員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