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視窗) 字級設定:

服公職須知

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申領陸方證件之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日期:2025-06-24
  • 類別:服公職須知
  • 內容:
    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同年3月26日、銓敘部同年2月19日及行政院秘書長同年5月19日函,公務人員禁止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說明如下:
    (一)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及定居證,違反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任公職權利。
    (二) 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按照陸方規定,臺灣人民須於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方得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其行為除涉及資訊安全及差勤異常狀況外,亦違反軍公教人員忠誠義務。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 PDF
  • PDF
  • PDF
  • PDF
  • PDF
  • PDF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2025-06-24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