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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分發須知

免除基礎訓練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規定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日期:2021-04-20
  • 類別:考試分發須知
  •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免除基礎訓練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規定]
    修正日期:109年11月03日
    第 18 條 [ 應免除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第 18-1 條 [ 部分免除 ]
    (刪除)
    第 19 條 [ 得免除 ]
    (刪除)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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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附件-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參考範例)  
瀏覽人次:532 人 更新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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